本段为 : 墨子 · 大取 篇

【原文】

不得已而欲之,非欲之也。非杀臧也。专杀盗,非杀盗也。凡学爱人。小圜①之圜,与大圜之圜同。方至尺之不至也,与不至钟之至,不异。其不至同者,远近之谓也。

是璜也,是玉也。意②楹③,非意木也,意是楹之木也。意指之也也,非意人也。意获也,乃意禽也。志功,不可以相从也。

利人也,为其人也;富人,非为其人也,有为也以富人。富人也,治人有为鬼焉。

为赏誉利一人,非为赏誉利人也,亦不至无贵于人。

【注释】

① 圜:通“圆”。

② 意:想要。

③ 楹:柱子。

【翻译】

不得已而想要它,并不是真正想要它。想杀臧,并不是杀了臧。擅自杀盗,就是不杀盗了。大凡要学会爱人。小圆的圆与大圆的圆是一样的,一尺地的不到与千里地的不到是不同的。这两种“不到”相同的地方,都是说明远近的。

璜虽然是半璧,但也是玉。考虑柱子,并不是考虑整根木头。考虑人的指头,并不是考虑整个人。考虑猎物,却是考虑禽鸟。动机和效果,不可以相等同。

凡称誉别人爱人利人,是为了那人;凡称誉别人富有,并不是为了那人,使他富有是有目的的。使那人富有,一定是他能够从事人事,祭祀鬼神。

实行赏誉而使一个人受利,不是实行赏誉来施利给人,赏誉虽然不能遍及于人,但也不至于因此就不用赏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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