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天之爱人也,薄②于圣人之爱人也;其利人也,厚于圣人之利人也。大人之爱小人也,薄于小人之爱大人也;其利小人也,厚于小人之利大人也。以臧为其亲也③,而爱之,非爱其亲也;以臧为其亲也,而利之,非利其亲也。以乐为爱其子,而为其子欲之,爱其子也。以乐为利其子,而为其子求之,非利其子也。
于所体之中④,而权轻重之谓权。权,非为是也,非非为非也,权,正也。断指以存腕,利之中取大,害之中取小也。害之中取小也,非取害也,取利也。
【注释】
① 本篇各段都是简论。取即“取譬”,本篇不少段落以比喻的方法,论说了墨家的基本主张,涉及“义”“兼爱”“节用”“节葬”等很多方面。
② 薄:“溥”字之误,溥,大,普遍。
③ 以臧为其亲也:误以臧为父亲。亲,父亲。
④ 所体之中:所做的事体中。
【翻译】
上天爱人,比圣人爱人要广泛;上天施利于人,比圣人施利于人要厚重。君子爱小人,胜过小人爱君子;君子施利于小人,胜过小人施利于君子。把臧当作自己的父亲去爱他,这是爱自己父亲的表现;把臧当作自己的父亲而给他实际利益,这不是利自己的父亲。以为音乐对自己的儿利,而去替儿子设想音乐,这是爱儿子的表现。以为音乐对自己的儿利,而去替儿子寻求音乐,这不是有利于自己的儿子的。
在所做的事情中,衡量它的轻重叫作“权”。权,不是就正确,也不是就错误,但权本身是正确的。砍断手指以保存手腕,那是在利中选取大的,在害中选取小的。在害中选取小的,并不是取害,这是取利。